罗永胜:
本院执行的李凯建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322执144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罗永胜支付申请人李凯建2000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29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