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纳福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其他案由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322执135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五河县纳福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82985元,案件受理费10386元,申请执行费714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